
在国庆假期遭遇用心良苦的疯狂攻击之后,园子又将迎来2场离奇诉讼,给处于会员救园困境中的园子又添新麻烦。
一场诉讼开庭时间是10月30日(诉讼1),另一场诉讼开庭时间是11月15日(诉讼2),受理法院是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(原告取证时园子的网站备案在上海公司)。
这2个诉讼都是因为园友转载了公众号文章,诉讼1没有注明原文链接,诉讼2注明了原文链接。
这2个诉讼的离奇之处是:
- 原告都没有事先通知我们让我们知晓用户转载的文章存在侵权,都是直接起诉
- 起诉状中“案由”、“诉讼请求”、“事实与理由”都一样
- 在诉讼1提供的“证据3 侵权文章”(就是园友转载公众号文章的博文)截图,竟然用的是诉讼2的“证据3 侵权文章”截图,也就是说这2个诉讼是同一个人或者组织操作的,在上传证据文件时错误地将诉讼2的证据文件上传到了诉讼1中。
这是园子近二十年来第一次遇到的确定开庭的线下法院诉讼,之前只遇到过仅有的2次诉讼,原告在开庭前撤诉了。
从这次遇到的2个诉讼的离奇之处,隐约感觉到对方很可能是职业的,我们很被动:
- 我们在这方面毫无经验
- 我们现在在杭州办公,去上海应诉成本更高
- 请律师不划算,律师费会远高于败诉的赔偿费
而且我们也不想通过调解(赔偿对方提出的调解费用)让对方轻易得逞,请大家帮忙出出主意,看园子如何权衡应对这样的诉讼比较好。
下面的链接是这2个诉讼涉及的公众号文章,贴在这里是为了提醒大家千万不要在园子转载这2个公众号中的文章
诉讼1原告提供的证据:
- 证据1:登录公众号后台的视频(杭州互联网公证处提供的数据保全证书)
- 证据2:原告文章截图(杭州互联网公证处提供的数据保全证书)
- 证据3:侵权文章(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)
【10月20日更新】
我们准备在庭审中进行的辩护:
- 原告没有通知被告(网络服务提供者)删除侵权文章(根据《侵权责任法》第36条规定)
- 缺少证据证明原告对文章拥有著作权,证据2只能证明作者张良计于 2020-01-07 12:47 在公众号发布了“不想被时代抛弃,就别远离一线”文章,不能证明著作权,要求原告提供经过公证的著作权证据。
- 不认可证据1中登录公众号后台的视频证据,要求原告现场操作,证明原告是公众号的实际拥有者,文章进行了原创声明。
- 缺少证据证明侵权文章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